各有关学院(部门):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9号)(附件3),学校现决定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此次考核是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学校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高校分级分类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评价范围及周期
评价范围:学校加入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启用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附件1)。
评价周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中温州医科大学下属所有院级载体如下:
温州医科大学药学院 |
温州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
温州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
温州医科大学检生学院 |
浙江省医学遗传学重点实验室 |
温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
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
浙江省流域水环境与健康风险研究重点实验室 |
温州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
温州医科大学精神医学院 |
温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 |
温州医科大学眼视光学院 |
浙江省视光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
浙江省眼视光学研究重点实验室 |
温州医科大学基因组研究院 |
温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
卓越中心 |
二、评价分值
依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附件4)。
三、填报内容
(一)仪器运行机时清单
各学院(部门)根据考核仪器运行机时清单,填报仪器2021年度的年有效运行机时(仪器实际开机运行产生的机时数据)与年对外服务机时(仪器对外开放共享服务产生的机时数据),并准备相应佐证材料备查。对外服务机时指:①校外单位、个人服务而产生的机时②对校内其他学院、部门开放共享并产生收费行为的服务机时。
(二)考核仪器服务清单
各学院(部门)根据考核仪器服务清单,填报2021年度仪器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服务时长,以仪器为单位,可按次数逐条录入,若数据量较大,可以合并填写,并请自行计算服务机时和服务收入数据。各学院(部门)准备相应佐证材料备查。
四、其它
各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各大仪相关数据的填报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学院(部门)应填报的仪器运行机时清单和仪器服务清单见附件2,同时会发送给各学院(部门)的大仪共享联络人(附件5)。填报数据的纸质稿(签字盖章)与电子稿请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科研实验中心。佐证材料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保存,以备省科技厅抽查。联系人:科研实验中心王海雁、庄筱红、尹缘,联系电话:0577-88803918、0577-88832973,地址:生物医药科研楼南楼科研实验中心604室。
科研实验中心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附件2:各学院(部门)仪器运行机时清单和仪器服务清单.zip
附件3:浙科发基〔2022〕9号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浙科发基[2020]7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pdf